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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1910号(工交邮电类192号)提案答复的函

时间:2020-04-01 浏览:9776次

你们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煤炭是我国的主体能源和重要的工业原料,在我国一次能源生产和消费结构中长期占70%左右。2018年,我国原煤产量36.8亿吨、消费量39亿吨,分别占一次能源产量和消费量的69.6%、59%。我国富煤少油缺气的能源资源禀赋特点及生产力发展阶段,决定了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煤炭仍将是我国的主体能源。煤炭资源储量相对丰富,是我国最可靠、最经济的能源资源,仍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煤炭行业的健康发展和煤炭资源的清洁利用,习近平总书记深刻阐述了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 “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为能源工业也为煤炭工业科学发展指明了方向。推进煤炭的清洁高效开发利用,是实现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的必由之路。

  一、关于建立国家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部际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

  煤炭高效清洁利用涉及发展改革、工业、科技、能源等部门,目前,在国家层面已成立重点地区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协调小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统计局、能源局、重点地区人民政府组成,办公室设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审议重点地区煤炭减量替代工作方案,协调解决有关重大事项。

  针对我国“富煤、少油、乏气”能源资源禀赋特点,我们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各部门协调,形成推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工作合力。一是贯彻落实国务院《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积极发展天然气、核电、可再生能源等清洁能源,降低煤炭消费比重,推动能源结构持续优化。坚持发展非化石能源与化石能源高效清洁利用并举,逐步降低煤炭消费比重,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开发利用。二是国家能源局等3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煤炭安全绿色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的意见》(国能煤炭〔2014〕571号),国家能源局研究制定了《煤炭清洁高效利用行动计划(2015-2020年)》(国能煤炭〔2015〕141号)文件,明确了围绕科学调控煤炭生产总量和布局、发展清洁高效燃煤发电、提高燃煤工业炉窑技术水平和煤炭加工转化水平、开展煤炭分质分级梯级利用、减少煤炭分散燃烧和污染物排放等加快发展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各阶段的发展目标和任务,稳步实现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三是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工业领域煤炭清洁高效利用行动计划》,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部等部门研究制定了《重点地区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暂行办法》《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及《重大节能技术与装备产业化工程实施方案》,主要针对工业锅炉、焦化、煤化工、工业窑炉等四个工业用煤重点领域,依托煤炭消耗量大的城市,加大企业实施节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专项行动,提升区域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水平,实现控煤、减煤,促进区域环境质量改善。四是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力度,按照“集中使用、清洁利用”的原则,深入推进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为加快推进钢铁等非电行业用煤清洁高效利用,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明确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目标,实施全流程、全过程环境监管,推动钢铁企业用煤污染排放大幅减少,实现超低排放;为加快淘汰落后燃煤技术和炉具,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标委制定修订《工业锅炉系统节能设计与评价指南》《工业锅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印发了《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组织节能监察机构对企业在用工业锅炉等机电设备进行重点专项监察,责令停止使用不达到国家能效标准要求的落后锅炉设备。组织各地节能监察机构依据标准和目录,对工业企业执行能耗限额标准以及使用低效燃煤工业锅炉等设备进行了专项节能监察,督促生产企业停止生产低效锅炉、工业企业实施达标改造并淘汰低效落后锅炉;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印发的《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实施方案》和2016年印发的《“十三五”全民节能行动计划》中都明确要加大燃煤锅炉节能改造力度,要求积极开展燃煤锅炉“以大代小”工作,重点开展燃烧优化、低温余热回收、太阳能预热、自动控制、主辅机优化和变频控制等方面节能技术改造,国家安排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河北、河南、山东、陕西等重点地区开展燃煤锅炉节能环保改造,推动提升了燃煤锅炉能效水平和清洁化水平。2015年12月,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大力推进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促进煤炭清洁高效发电。生态环境保护部在制定《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作战计划》中,对优化产业布局、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严格新建项目环境准入等方面提出进一步控制要求,对于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等大气污染严重区域,由于环境容量有限,新建项目应采取更加严格的治污措施,统筹推进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工作。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将充分发挥现有协调机制作用,研究扩大重点地区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协调小组职能,将煤炭清洁利用纳入协调小组工作内容。

  二、关于加大煤炭清洁高效开发利用关键技术攻关和科研成果转化力度的问题

  国家一直十分重视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技术的研发、推广和转化应用,通过“973”计划、“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各类国家科技计划(基金)支持相关科研工作,通过基本运行经费、基本科研业务费、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等加大对相关中央级科研院所(基地)稳定支持力度,支持其改善科研基础条件,自主开展研究等;启动实施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综合运用设立创业投资子项基金、银行贷款风险补偿等方式,吸引社会资金、金融资本引入创新领域,支持各领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在“十二五”期间,编制发布了《洁净煤技术专项规划》,组织实施了“洁净煤技术科技发展”专项,根据专项规划和重点任务部署,着力实施了清洁燃煤发电、煤基清洁燃料、污染物控制等方向关键技术的研发与示范。国家已在973、863、科技支撑等国家科技计划中部署实施科研项目20余项,涉及上百个研究课题。同时,也高度重视煤炭行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十一五”以来支持成立了电站燃烧等3个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支持组建了煤炭开发利用等4个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支持成立了基于IGCC的绿色煤电国家863计划研究开发基地,培育了一批煤炭领域的科技人才团队、创新企业及研究制定了相关行业标准,显著提升了我国煤炭行业自主创新能力。通过上述国家科技计划的有力支持,我国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领域的技术水平大幅提升,创新能力显著增强,取得了一系列重要阶段性成果。在清洁高效燃煤发电方面,我国火电机组平均供电煤耗已达到321克标煤/千瓦小时,其中660-1000MW超超临界发电机组总装机已达1亿千瓦,居世界首位,平均供电煤耗达到290克标煤/千瓦小时,上海外高桥三厂火电机组年平均供电煤耗已达到276克标煤/千瓦小时,处于国际领先水平;世界首台600兆瓦超临界循环流化床燃煤锅炉机组在四川白马成功投运,技术已达国际先进水平;我国首台250MW等级IGCC示范电站投入运行,成为世界上第四个拥有大型IGCC电站且自主设计、建设和运行的国家;除尘、脱硫、脱硝等燃煤污染物控制技术进入推广应用阶段,一些关键技术已经达到了国际领先水平,特别是中低挥发分的低NOX燃烧技术达到国际领先水平。成功研发出3000吨/日先进煤气化技术及装备,攻克了大型先进煤气化、合成气变换新技术、新型煤气化、直接液化、低阶煤分质利用技术等一大批技术难题,整体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十三五”期间,结合“十二五”期间已形成的科技创新成果,部署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和新型节能技术”重点专项,围绕煤炭高效发电、煤炭清洁转化、燃煤污染控制、工业余能回收利用、工业流程及装备节能等技术方面进行了部署,2016-2018年已发布三批指南,启动了包括“超超临界循环流化床锅炉技术研发及示范”“高效灵活二次再热 研制及工程示范”及“700℃等级高效超超临界发电技术等一批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及应用示范任务。

  同时,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正研究部署面向2030年的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大项目,拟面向煤炭绿色开发、煤炭清洁燃烧与高效发电、煤炭清洁转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决策支持等五大方向进行任务部署,与重点专项任务形成远近结合、梯次接续的系统布局。力争到2030年在煤炭清洁燃烧与高效发电方面,实现燃煤发电净效率突破50%,每年累计节煤8亿吨标煤、减排CO2约20亿吨;燃煤发电机组实现20%-100%调峰,对可再生能源并网消纳支撑能力显著提升;掌握百万吨碳捕集利用与封存成套技术。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强不同部门和不同计划间的统筹协调。加大对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相关领域所需的基础研究、关键共性技术的支持力度;加大对科技人才和创新团队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充分发挥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促进产学研用的紧密结合。积极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相关项目的技术、装备研发、标准制定和推广力度。针对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关键共性瓶颈技术,积极协调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加快相关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推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技术成果转化力度,加快技术成果的商业化和产业化。

  三、关于完善政策保障措施,鼓励煤炭清洁高效开发利用,制定相关财税优惠政策,加大对煤炭清洁高效开发利用高新技术在财政贴息、企业所得税、增值税、金融等方面的政策优惠力度的问题

  近年来,国家已出台了一系列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开发利用等方面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煤炭清洁高效开发利用技术企业,可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一是对高新技术企业实施所得税税率优惠,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6年放宽了对中小企业的认定条件,并扩充了高新技术领域范围。二是对企业研发费用在税前据实扣除基础上,允许按照一定比例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2017年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至75%,其他企业仍适用50%的比例。2018年,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的限制,并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75%的政策扩大至所有企业;三是对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予以500万元以下免税、500万元以上部分减半征税政策,并将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纳入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范围;四是对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给予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并将享受优惠的投资对象由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扩大到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优惠主体由创投企业扩展到合伙制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和个人投资者。2019年初,有扩展了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符合条件的从事煤炭清洁高效开发利用的高新技术相关企业,均可依法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在增值税方面,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项目的,可以免征增值税。符合条件的煤炭清洁高效开发利用技术相关企业均可依法享受上述优惠政策。财政部等单位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和不同渠道社会资本设立对煤炭清洁高效开发利用产业的股权基金、产业基金、绿色信贷等,积极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开发利用产业发展。

  中央财政对煤炭清洁高效开发利用补贴方面,一是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引导地方加大投入,从2012年起中央财政通过排污费安排资金对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实施燃煤锅炉烟尘治理改造等给予补助,同时2013年起,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有关要求,中央财政设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落实开展大气污染治理工作,支持开展压减燃煤、产业结构调整等工作。统筹各地工作需要,可使用专项资金用于老旧锅炉、炉窑升级改造等,专项资金采取切块下达的方式。地方可统筹用于煤炭清洁利用等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二是从2009年起,中央财政安排清洁生产专项资金支持有关行业清洁生产技术示范,其中包括煤炭等重点行业,对突破煤炭清洁生产技术瓶颈、加快产业化应用等起到重要作用。三是近年来中央财政通过节能减排补助专项资金,支持实施了节能减排财政政策城市综合示范,对示范城市开展包括煤炭清洁利用在内的节能减排工作给予综合奖励。

  下一步,我局将在落实好现行政策基础上,充分考虑你们的建议,积极会同有关单位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政策和措施。

  感谢你们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能源局
2019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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